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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代号:201309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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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97875653081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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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2012年3月修订的刑诉法逐条做了解释,并结合公安工作的具体实践做了解读,是公安民警学习刑诉法的重要参考书等。 |
图书章节: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和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 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
第六条[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九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 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和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 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的追诉]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三条[上下级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处理]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 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 当事人请客送礼]
第三十条[回避决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的种类和担任辩护人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以及相关各方的 义务]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会见权、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阅卷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的收集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不得干扰诉讼活动的义务及对辩护人 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和对特定犯罪的 告知义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 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的分担]
第五十条[收集证据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调取、转化、保密及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与证据确实、 充分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排除]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检察监督]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第五十七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采信条件]
第六十条[证人义务与证人资格]
第六十一条[证人保护]
第六十二条[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视害人的 保护]
第六十三条[证人补助]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般 规定]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交纳]
第七十一条[退保手续]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处理]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捕的复议]
第九十一条[逮捕程序]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逮捕必要性的重新审查]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第九十六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裁判]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职责]
第一百零八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及接受]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以及有关告知、 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决定立案与不立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 起诉权]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任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申诉、 控告]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一般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与形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对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目的和对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交出持有证据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的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时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对象和保管]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救济]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 期限]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技术侦查 措施的使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及其 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使用]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侦查羁押一般期限]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重大复杂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 延长]
第一百五十八条[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特殊 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与释放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法律 适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拘留、逮捕的 适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 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审查决定逮捕的 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终结]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机关公诉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
编辑首语:
本书对2012年3月修订的刑诉法逐条做了解释,并结合公安工作的具体实践做了解读,是公安民警学习刑诉法的重要参考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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