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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部门管辖的76种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书代号:20231162 条码:9787565347283
出版时间:2023-11 发行范围:公开发行
作者:刘宏斌
版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类别:法律图书
开本:16开 版次:1/1
点击数:511 非会员价:¥138.00
A级会员价:¥131.10 B级会员价:¥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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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根据两高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犯罪罪名从111种变为76种,本书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76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用模块化方式、 用图表的形式对相应罪名的概念、 犯罪构成、 证据参考标准、 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和解读,矫正了已修订、修正的相关法律法规,本书对治安部门民警的办案实践具有极强的实用价值,对案件办理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八、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十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十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十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走私罪 
十五、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

第二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十六、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十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十八、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九、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二十、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二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二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二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十四、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二十五、代替考试罪(第284条之一第4款)
二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二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
二十八、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290条第3款)
二十九、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条第4款)
三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三十一、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三十二、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三十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三十四、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三十五、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三十六、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
三十七、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三十八、赌博罪(第303条第1款)
三十九、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
四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第二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四十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
四十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
四十三、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

第三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四十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四十五、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四十六、强迫卖血罪(第333条)
四十七、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
四十八、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
四十九、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五十、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五十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

第四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五十二、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五十三、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五十四、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
五十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五十六、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五十七、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第五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五十八、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
五十九、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六十、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
六十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
六十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六十三、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
六十四、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
六十五、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
六十六、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
六十七、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六十八、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
六十九、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七十、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第375条第2款)
七十一、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条第3款)
七十二、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
七十三、.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
七十四、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七十五、.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七十六、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附录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附录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附录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附录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附录八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附录九公安部关于印发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的通知 
附录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 《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 的通知  
编辑首语:
公安部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三) 》 对各部门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做了相应补充规定。经过这些调整,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原来的 106 种增加至 111 种。2020年9月1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将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由111种调整到76种。本书对 《治安部门管辖的 111 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 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图解》 一书进行了重新修订,书名改为《治安部门管辖的 76 种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删除了治安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刑事案件,依旧采用模块化方式、 用图表的形式对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相应罪名的概念、 犯罪构成、 证据参考标准、 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和解读,矫正了已修订、修正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书的内容形式保持统一,方便一线执法民警的查阅和使用, 具有极强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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